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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厉云飞与王德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云飞,王德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718号原告:厉云飞。被告:王德裕。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云飞与被告王德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云飞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德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厉云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云飞撤回对被告王德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云飞负担。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顾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