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邵淑芳与雷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淑芳,雷国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293号原告:邵淑芳。被告:雷国昌。原告邵淑芳与被告雷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合计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雷国昌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雷国昌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嗣后,雷国昌未履行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国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邵淑芳借款30000元,支付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雷国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