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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何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 判 长  贾武君审 判 员  蹇 红人民陪审员  李西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维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