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何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何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 判 长 贾武君审 判 员 蹇 红人民陪审员 李西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维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