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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丹丹与马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丹,马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丹丹,住开鲁县。被执行人马立伟,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马立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额尔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迟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