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牟某与利川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利川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88号原告牟某。法定代理人牟某某,农民。法定代理人丁某某,农民。被告利川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龙洞巷20号。负责人冉某某,某村委会书记。本院在审理牟某诉被告某村委会书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