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燕美荣与石家庄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美荣,石家庄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燕美荣女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石家庄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庄园雅清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顺涛该公司经理。关于燕美荣申请执行石家庄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燕美荣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58号裁决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