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许朝生、徐竹仙等与陈文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朝生,徐竹仙,陈文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许朝生,男,汉族,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徐竹仙,女,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许朝生,系其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文龙,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朝生、徐竹仙诉被告陈文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朝生、徐竹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朝生、徐竹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朝生、徐竹仙负担。审 判 员 缪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