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袁少峰与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少峰,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455-2号申请执行人袁少峰,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迎宾路**号。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住址新化县温塘镇大兴村。法定代表人康毛华。申请执行人袁少峰与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8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新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曾于2015年11月3日,向新化县温塘镇财政所送达了(2015)新法执字第4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复兴煤矿在新化县温塘镇财政所账户上的关闭补偿款700000元,但新化县温塘镇财政所以资金未拔付到位为由一直未予协助到位,本案暂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但新化县温塘镇财政所以资金未拔付到位为由一直未予协助到位,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协调相关部门争取早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洁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孟中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康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