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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班建勤与司徒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建勤,司徒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188-2号申请执行人班建勤,男,汉族,住广西横县。公民身份号码:×××5716。被执行人司徒艳芳,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8625。关于申请执行人班建勤与被执行人司徒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4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少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柯健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