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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曾凡东走私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83号罪犯曾凡东,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常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罪犯曾凡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0年2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2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凡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凡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