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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陆小奴与被告李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奴,李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3民初7号原告陆小奴,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李德海,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陆小奴与被告李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小奴与被告李德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小奴诉称,被告李德海于2013年4月15日因在南平办猪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现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德海返还原告陆小奴借款60000元。被告李德海辩称,借款属实,但是钱已经通过原告女儿陆文英全部还清。原告陆小奴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借条1张,拟证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李德海向原告陆小奴借款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陆小奴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李德海当庭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李德海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陆小奴借款60000元,原告陆小奴将6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陆小奴。被告陆小奴出具一张借条确认上述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德海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陆小奴借款,现原告陆小奴要求被告李德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李德海辩称已通过原告女儿陆文英返还全部借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有约定通过陆文英还款,被告也不能证明陆文英有将借款返还给原告,原告亦不承认有收到被告返还的借款,因此本院认为不能认定被告已经返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陆小奴借款60000元。如果被告李德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德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