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1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王某、翟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翟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多伦县人民法院(2015)多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2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