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山西鸿锐鑫达公司、山西凯利闽公司、晋城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鸿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凯利闽工贸有限公司,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张海燕,范韦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鸿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凯利闽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敏、岳瑜华,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海燕,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原审被告范韦娥,女,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系张海燕之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西鸿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山西凯利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原审被告张海燕、原审被告范韦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山西鸿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山西凯利闽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1元,由上诉人山西鸿锐鑫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051元、上诉人山西凯利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0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强审 判 员 段全会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