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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杜雁平诉彩马庄园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雁平,彩马庄园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5号原告杜雁平,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彩马庄园大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法定代表人郑国芹。原告杜雁平诉被告彩马庄园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雁平承担。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景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