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杜雁平诉彩马庄园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雁平,彩马庄园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5号原告杜雁平,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彩马庄园大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法定代表人郑国芹。原告杜雁平诉被告彩马庄园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雁平承担。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景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