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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74号原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志胜,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代表人: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建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