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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小友与王军、长春市百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友,王军,长春市百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87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友。被执行人王军,地址恩育乡宝山村2组。被执行人长春市百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滨。孙小友与王军、长春市百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军、长春市百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小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军、长春市百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小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军、长春市百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小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苏雨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