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章茹与徐慧、杜雯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茹,徐慧,杜雯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章茹。被告:徐慧。被告:杜雯隆。原告章茹诉被告徐慧、杜雯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9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两被告通过原告朋友陈晨伟牵线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和12月25日通过银行汇款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徐慧,由徐慧于12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章茹现金贰拾万元整,期限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24日,利息每月3200元(即月利率1.6%)。借款后,两被告按约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4年5月,之后一直未偿付借款本息。原告经催讨无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慧、杜雯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章茹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被告徐慧、杜雯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