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佑和、唐水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佑和,唐水泉,梁仁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1011民督3号申请人李佑和,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现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唐水泉,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梁仁珍,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李佑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佑和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唐水泉、梁仁珍欠款的相关证据,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唐水泉、梁仁珍欠款的事实。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唐水泉、梁仁珍给付劳务工资欠款9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水泉、梁仁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佑和劳务工资欠款92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禹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