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诉被告王晓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王晓磊,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126号原告张静,女,生于1983年8月13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眉县首善镇美阳街160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8308131622被告王晓磊,男,生于1990年7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眉县首善镇任白庄村三组022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9007281656被告李辉,男,23岁,汉族,农民,住眉县齐镇党东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王晓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审判员 魏舰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