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沙拉扣本诉被告骆小龙、哈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拉扣本,骆小龙,哈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196号原告沙拉扣本,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那仁扣,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小龙,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哈斯,女,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拉扣本诉被告骆小龙、哈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身体不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拉扣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沙拉扣本负担。审判员 巴依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