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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沙拉扣本诉被告骆小龙、哈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拉扣本,骆小龙,哈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196号原告沙拉扣本,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那仁扣,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小龙,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哈斯,女,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拉扣本诉被告骆小龙、哈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身体不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拉扣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沙拉扣本负担。审判员  巴依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彦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