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虎锋、郭玉存、郭存云、郭小燕与李熊、冯占军、信达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虎锋,郭玉存,郭存云,郭小燕,李熊,冯占军,信达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35号原告郭虎锋,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郭玉存,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存云,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小燕,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占军,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信达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号捷瑞智能大厦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虎锋、郭玉存、郭存云、郭小燕与被告李熊、冯占军、信达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虎锋、郭玉存、郭存云、郭小燕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虎锋、郭玉存、郭存云、郭小燕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虎锋、郭玉存、郭存云、郭小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虎锋、郭玉存、郭存云、郭小燕承担2382.5元,其余2382.5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