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02号原告乔某,男,20岁。委托代理人陈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49岁。被告周某乙,女,20岁。被告刘某某,女,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兴林审 判 员 程 纲人民陪审员 耿松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新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