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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乔某与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02号原告乔某,男,20岁。委托代理人陈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49岁。被告周某乙,女,20岁。被告刘某某,女,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宋兴林审 判 员  程 纲人民陪审员  耿松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新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