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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廖书伍与廖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书伍,廖诗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171号原告廖书伍,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廖诗火,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廖书伍诉被告廖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金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书伍、被告廖诗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书伍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14年7月30日,被告廖诗火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并加盖了被告开办的广��县桐畈诗火木线条加工点的公章。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5分,被告承诺一年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00元,及直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廖诗火承担。被告廖诗火辩称,其向原告廖书伍借款是事实,借条也是其出具的。借条上广丰县桐畈诗火木线加工点的章系被告所盖,该加工点系被告个体经营,办理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当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要求被告签名后并加盖姓名章,因被告没有姓名章,且被告认为该加工点是用其名义开办的,于是加盖了该加工点的章。被告也借出许多钱未收回,现在没有能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廖诗火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由被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被告个体经营的广丰县桐畈诗火木线加工点的公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至今未归还。2015年12月,原告廖书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廖书伍身份证,被告廖诗火出具的借条和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廖书伍与被告廖诗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该借款利息约定的按月利率1.5%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诗火应偿还原告廖书伍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4,400元(按月利率1.5%计至2015年11月30日),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廖诗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黎金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