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中国人寿公司德州市支公司保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33号原告:德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德州市石芦街50号。法定代表人:腾玉军。委托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中大道777号。负责人:侯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秀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