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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阮胜云与何春,刘明,吕红,伦淑华,王艳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胜云,王艳凤,何春,伦淑华,刘明,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4民初21号原告阮胜云,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冲河镇五里四村。委托代理人孟祥雨,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五常市五常镇福顺家园。被告王艳凤,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冲河镇五里四村。被告何春,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冲河镇五里四村。被告伦淑华,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冲河镇五里四村。被告刘明,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冲河镇五里四村。被告吕红,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冲河镇五里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胜云与被告王艳凤、何春、伦淑华、刘明、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胜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明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沃得奥龙牌农用拖拉机一台和何春所有的甬野牌农用拖拉机一辆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明所有的黑L55D**牌照奇瑞轿车一辆和沃得奥龙554型农用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间,车辆由被告刘明负责保管,不得转让、变卖和设定抵押。查封被告何春甬野牌农用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间,车辆由被告何春负责保管,不得转让、变卖和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彦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