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432号罪犯虞谦,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8日止),罚金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虞谦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虞谦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没有证明其确系贫困,却拒不履行罚金,不能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虞谦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