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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帅安兵、李亚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安兵,李亚红,汪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4刑初30号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安兵,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文化,现住崇州市。2015年12月10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崇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亚红,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住大邑县。2015年12月10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崇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汪胜,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成都市。2015年12月10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崇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安兵、李亚红、汪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安兵、李亚红、汪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中旬,被告人帅安兵租用崇州市崇阳镇某铺面开设赌博机场所,为便于经营管理,聘请被告人汪胜负责机器维修等管理工作,聘请被告人李亚红负责上下分、收结账等日常管理工作。2015年12月9日16市许,崇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挡获参赌人员4名以及被告人李亚红,查获六座“捕鱼机”两台、十四座“飞禽走兽机”一台,赌资2390元以及财务账本一本。经崇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查获的“捕鱼机”、“飞禽走兽机”均属于赌博机。当日,被告人帅安兵、汪胜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帅安兵、李亚红、汪胜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帅安兵、李亚红、汪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另查明,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两台“捕鱼机”及一台“飞禽走兽机”共有26个可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和关于被告人帅安兵、李亚红、汪胜到案经过的说明,证人彭某1、刘某1、王某良、陈某、王某的证言,三被告人相互的辨认笔录,崇州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崇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帅安兵、李亚红、汪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帅安兵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被告人李亚红、汪胜明知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仍然受雇参与经营管理,并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持等直接帮助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帅安兵、李亚红、汪胜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帅安兵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亚红、汪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帅安兵、汪胜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亚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帅安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六个月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亚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汪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四、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器和赌资23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向英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