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张其军、贺士华与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军,贺士华,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556号申请人张其军。申请人贺士华。被申请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桂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其军、贺士华与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47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申请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张其军、贺士华2007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工资共计288000元。因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其军、贺士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资产,申请人参与第一次分配,并于2015年11月9日领取了案件款142480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其军、贺士华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其军、贺士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案件款拨付通知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其军、贺士华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资产,申请人亦参与了第一次分配并领取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张其军、贺士华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人仲案字(2015)第471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其军、贺士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