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钱款11508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