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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孙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孙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孙武,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孙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夏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