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合松与朱万宝、第三人田波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松,朱万宝,田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郭合松,男,汉族,住延吉市。被告:朱万宝,男,汉族,现住安图县。第三人:田波,男,汉族,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合松诉被告朱万宝、第三人田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合松不能提供被告朱万宝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合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郭合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万斌人民陪审员 董 凯审 判 员 祝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