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王亚琴与王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93号原告王某甲,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某乙,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久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