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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锦秀,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