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春成与盛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成,盛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5号原告韩春成,住榆树市。被告盛瑞波,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成诉被告盛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春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春成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