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春成与盛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成,盛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5号原告韩春成,住榆树市。被告盛瑞波,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成诉被告盛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春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春成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