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西银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西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88号罪犯刘西银。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西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对刘西银的定罪量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津高刑一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西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西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西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西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