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辽源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贵、贾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辽源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高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凤贵、贾丽媛。上列当事人因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辽国证执字第02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连阳路16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辽国用(2012)第040200056号、土地面积98,55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辽源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连阳路166号、丘地号为017066—0011,温州商业城11号楼,第129房间、第201房间和夹层01、02、03、04号房间,合计面积7100.94平方米的房屋六栋。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凤贵所有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房屋产权证号为:放权证龙山字第1007**号、面积69.3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四、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看护、管理和维护,可以正常使用和养护,但不得转移、出售、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查封资产;不得对查封资产设定权利负担或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殿新审判员 尤广范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