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玉刚与陈家华、田永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的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华,李玉刚,田永兰,陈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华,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郭晓冬,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刚,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个体,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永兰,女,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审被告:陈钊,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陈家华与被上诉人李玉刚、原审被告田永兰、陈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晓非审判员 周甜甜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