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安家平与朱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家平,朱亚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安家平。委托代理人谢景芳,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威。原告安家平与被告朱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亚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6050元。被告朱亚威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原告安家平与被告朱亚威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朱亚威向原告安家平借款55000元,借款日期为2013年3月27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6月27日。2013年3月27日,被告朱亚威向原告安家平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安家平人民币伍万伍千元整。”。原告安家平当庭陈述,该协议在红凌路阳光商城门口签订,借款亦以现金形式在当天签订协议后给付被告,被告朱亚威至今未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借款协议、收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安家平与被告朱亚威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结合被告朱亚威出具的收条及原告安家平当庭对于借款经过的陈述可认定原告已将借款55000元给付给被告朱亚威,但被告朱亚威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安家平要求被告朱亚威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给付逾期利息6050元的主张,在被告朱亚威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安家平关于利息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亚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家平借款本金55000元;二、被告朱亚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家平利息6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亚威负担1926元,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红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