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410号原告毛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起诉的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某负担。审判员 徐烨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松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