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胡某、丁某犯盗窃罪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丁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44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利辛县龙庭首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丁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丁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丁某、胡某酒后在利辛县城关镇龙庭公园附近闲逛时,将被害人李某放养在附近的一只波尔山羊种公羊盗走,后由被告人梁某驾车与胡某、丁某一起将所盗山羊转移至利辛县城关镇嘉和阳光城北门一土菜馆宰杀食用。经鉴定,被盗波尔山羊种公羊价值5800元。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胡某、丁某的刑事责任和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丁某、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丁某酒后在利辛县城关镇龙庭公园附近闲逛时,将被害人李某放养在附近的一只波尔山羊种公羊盗走,后由被告人梁某驾车与丁某、胡某一起将所盗山羊转移至利辛县城关镇嘉和阳光城北门一处土菜馆宰杀食用。经鉴定,被盗波尔山羊种公羊价值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丁某、梁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丁某、梁某于2015年10月4日因本案分别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罚款1000元、1000元、500元,罚款已缴纳。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马某、陆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丁某、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明知是盗窃的财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胡某、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罚款1000元折抵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罚款1000元折抵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罚款500元折抵罚金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