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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胡广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胡广喜,杨斌,王洪民,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银花路4号。法定代表人钱普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广喜。原审被告杨斌,住江苏省常州市。原审被���王洪民,住江苏省傈水县。原审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校园南路以北、沼潭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傅宜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广喜、原审被告杨斌、原审被告王洪民、原审被告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包头市牡丹花园2号项目外���外保温工程”工程地点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属该院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审原告诉称,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包头稀土高新区的中贸府牡丹园小区1#、2#、5#楼的外墙真石漆、外墙外保温工程发包给了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此工程分包给原审原告。2014年5月,原审原告与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设的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牡丹园项目部签订了《工程协议书》,约定单价每平米53元,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项。后原审原告包工包料如约施工完毕,双方就工程结算形成对帐单,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其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原审被告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点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故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实体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姚 萍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宇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二)农��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三)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