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杨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唐某,女,1978年8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了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记员刘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