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8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何雪辉与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辉,华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22号原告何雪辉,女性,汉族,1972年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华和平,男性,汉族,1975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雪辉诉被告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何雪辉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何雪辉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雪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