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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蔡亚平与泰兴市姚王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亚平,泰兴市姚王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平。委托代理人石月琴(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姚王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璐,主任。上诉人蔡亚平与被上诉人泰兴市姚王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52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蔡亚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亚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亚平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亚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蔡亚平承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继元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黄方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