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国新,颜海,祝利,吕永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新,颜海,吕永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海,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颜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永志,住吉林省桦甸市。上诉人韩国新因与被上诉人颜海、吕永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国新,被上诉人颜海的委托代理人颜艳、被上诉人吕永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海原审诉称:2014年1月25日,吕永志在韩国新处购买暖气片。2015年3月7日,暖气片出现沙眼漏水,致使吕永志家被淹,漏水导致吕永志家楼下的颜海家亦被淹,共造成损失4625元。要求韩国新赔偿损失4625元及鉴定费2000元。韩国新原审辩称:颜海应起诉吕永志,侵权人是吕永志,和韩国新无关。因暖气质量问题,吕永志已起诉韩国新,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鉴定机构的评估价格过高。不同意赔偿颜海的损失。吕永志原审述称:吕永志在韩国新处购买的暖气片,3月6日出现沙眼漏水,当时吕永志不在家,3月7日接到他人电话通知,吕永志到家后发现屋内全部被水泡了。并导致楼下3楼和4楼被淹。颜海所诉属实,由法院公正判决。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和2014年1月25日,吕永志先后在胜利街富苑源五交化商店购买2组暖气片。2015年3月6日,因该暖气片出现沙眼漏水,导致吕永志家被水淹,并将吕永志楼下的颜海家部分财物浸泡。经鉴定颜海家财物损失价格为4625元,颜海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胜利街富苑源五交化商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负责人为祝利,实际经营者为韩国新,此商店于2015年4月27日注销。韩国新认为此赔偿责任与祝利无关,颜海亦同意由韩国新负责赔偿,不要求祝利赔偿。并对祝利提出撤诉申请。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实施使产品流通的销售人员,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韩国新虽未将产品直接出售给颜海,但由于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吕永志家被水淹,而颜海家处于吕永志家楼下在此事件中财产亦受到损害,韩国新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对颜海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韩国新对评估结论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评估报告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韩国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颜海合理损失46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韩国新负担。韩国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吕永志在韩国新处购买暖气片,2015年3月7日出现沙眼漏水,当时吕永志、颜海都不在家,对当时家里被淹的紧急情况处理不当,导致陈财产受损。颜海家被淹不应起诉韩国新,韩国新不是实际直接侵权人,应由吕永志承担责任。颜海自己也有责任。二、原审法院对证据采集不够客观,不正确。资产评估报告书并非作为完全定案依据,只是为审判工作提供一个证据参考,该评估报告依据不足,市场价格评估有误。颜海在原审庭审时自认只是棚被淹,那么不能按整个房内面积评估,损失率不能按100%,这样是错误的。关于地砖,颜海代理人称是自己踩碎的,这些损失不能都让韩国新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认定事实,改判韩国新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发挥重审。颜海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吕永志二审答辩意见同颜海二审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无异。本院认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日常经营中,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本案中,吕永志安装使用存在沙眼质量缺陷的暖气片导致漏水造成颜海居住的房屋水淹损失。对此损失,颜海本人及吕永志并无过错,韩国新亦未举证证明其二人存在处置不当的过失。故颜海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缺陷暖气片的销售者韩国新主张全额赔偿。关于赔偿数额,本案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方法适当、程序合法,韩国新主张该鉴定结论鉴定数额过高,但没有提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国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