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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432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26015726-6。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被告陈秀足。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