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远富诉被告黄吉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远富,黄吉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14号原告曹远富,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西流水社区河滨南路50号。被告黄吉芳,男,1966年1月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沙坪村上水沟组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远富诉被告黄吉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远富于2016年1月30日以其同被告黄吉芳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远富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曹远富自行负担。审判员 ? 邓 尚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成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