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房县温泉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房县温泉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财保2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前川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省房县温泉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42号恒通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程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元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3年3月,申请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房县“温泉纯水岸”一期工程。2013年3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位于房县“温泉纯水岸”的一期工程。2014年9月5日,申请人承建的一期工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14年年底,被申请人委托湖北中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堰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15年中堰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造价书》报告书,申请人承建的工程总造价为64561401.11元,被申请人对报告的结果不满意,至今拒绝在报告书上签章。按照报告书的审计结果,扣减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5000000余元未付。鉴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拟启动司法程序追索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请求诉前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省房县温泉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温泉纯水岸尚未出售的8幢楼商品房查封58套。房号为:201(铺)、202(铺)、203、204;303、304;402、403、404;501、502、503、504;601、602、603;701、702、703、704;802、803;901、902、903、904;1001、1002、1003、1004;1101、1102、1103、1104;1201、1202、1203、1204;1301、1302、1303、1304;1401、1402、1403、1404;1501、1502、1503、1504;1601、1602、1603、1604;1701、1702、1703、1704二、查封期间,上述2间铺房和56套房屋由被申请人管理,但不得擅自变卖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兆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俊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