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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奇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奇明,刘富刚,刘恒发,阳新县,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787号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孙术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贤根、陈炳,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奇明。第三人刘恒发。第三人阳新县女人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中凯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刚,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刘富刚,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阳新县兴国镇山川台居委会车站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101240593。第三人曹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奇明、第三人刘恒发、阳新县女人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刘富刚、曹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大冶市惠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