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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贵荣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荣,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贵荣,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绰号“牛仔”,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海丰县,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贵荣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詹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辉港及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某某与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就刑事部分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黄贵荣因不满被害人黄某某给其妻子发信息,纠集并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范某某等十多名男青年,窜至汕尾市区澳门街“幕尼黑扎啤城”,手持关刀、木棍等工具打砸该店玻璃、桌椅等物品(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人民币3479元),并打伤被害人庄某甲、庄某乙(经检验,其伤情均属轻微伤),后被告人黄贵荣又从车上拿出一支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一支由射钉器改制的猎枪,具备枪支性能)向被害人庄某乙开枪,但被庄某乙躲开,子弹击中被害人詹某某的大腿等部位(经鉴定,其伤情属轻伤二级),随后,被人黄贵荣、范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黄贵荣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贵荣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贵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贵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凌晨1时,黄某某发信息给被告人黄贵荣妻子,被告人黄贵荣以其妻子名义回复,双方多次手提机信息往复,被告人黄贵荣怀疑其妻与黄某某有暧昧关系,遂打电话给黄某某,黄某某听到被告人黄贵荣的声音后没有接听,随后通过手提机发信息表示之前的信息发错了,被告人黄贵荣要求黄某某说明原因,但黄某某没有回复。当天凌晨2时多,被告人黄贵荣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范某某等多名男青年,窜至汕尾市区澳门街黄某某经营的“幕尼黑扎啤城”,手持关刀、木棍等工具打砸该店玻璃、桌椅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479元;并打伤黄某某的妻子被害人庄某甲及被害人庄某乙,经检验,被害人庄某甲全身软组织挫伤三处、皮肤划伤一处,其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庄某乙全身软组织挫伤一处,其损伤属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等人准备离开该酒吧,被害人庄某乙等人追出酒吧,被告人黄贵荣遂从面包车上拿出一支枪状物向被害人庄某乙开枪,被被害人庄某乙躲开,子弹击中在该处的被害人詹某某的大腿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詹某某全身软组织损伤三处,其右手损伤致右手中指中节粉碎性骨折,右大腿损伤致右大腿异物存留,其伤情属轻伤二级。随后,被人黄贵荣、范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黄贵荣携带该支枪状物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支枪状物是一支射钉器改制的猎枪,具备枪支性能。本案开庭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詹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詹某某对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被告人黄贵荣的亲属在开庭后向本院交来人民币3479元用以赔偿“幕尼黑扎啤城”的财物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黄贵荣携带一支黑色枪状物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的犯罪事实,并经走访、调查,抓获被告人范某某的经过。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汕城)公(刑)勘(2015)045号),证实该中队民警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并绘制现场图和拍摄现场照片,已附卷。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提机信息拍照》,证实被告人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区派出所投案时上交给该所疑似枪支一支及被告人黄贵荣提供的与黄某某手提机互发信息的内容,已拍照附卷。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黄贵荣所使用的号码为1307151****的手提机案发当晚的通话情况。5.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桌椅及酒)价格鉴定结论书》(汕价认鉴(2015)093号),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等人打砸“幕尼黑扎啤城”,损毁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479元。6.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汕)公(司)鉴(痕)字(2015)063号),证实送检的枪状物是一支射钉枪改制的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具备枪支性能。7.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汕城)公(司)鉴(法)字(2015)第44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汕城)公(司)鉴(法)字(2015)第440号、441号)及《汕尾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字(2015)00377号、00375号、00499),证实被害人詹某某全身三处软组织损伤,其右手损伤致右手中指中节粉碎性骨折,右大腿损伤致右大腿异物存留,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庄某乙全身软组织挫伤一处,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庄某甲全身全组织挫伤三处,皮肤划伤一处,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鉴定意见已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通知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及于同月23日通知被害人庄某乙、庄某甲。8.《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35号、(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279号)及《汕尾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贵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本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9.《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撤诉申请书》,证实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詹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詹某某对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0.证人何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汕尾市区澳门街“幕尼黑扎啤城”的员工,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左右,他和庄某乙、庄某甲及苏某某在该酒吧上班,这时有十几名手持关刀、木棍及镀锌管的男子气势汹汹冲进酒吧,庄某甲立即拦住他们,并问他们有什么事,那群男子说要砸了该酒吧,庄某甲几次纠缠那群男子,试图阻止那群男子进入该酒吧,但最终被那群男子强行冲进酒吧,并对酒吧内的摆设进行打砸,庄某甲也在阻拦过程中被几名男子殴打,受伤倒地,他和庄某乙在一旁劝阻,但没有效果,直到该群男子走出酒吧,庄某乙尾随追出,该群男子迅速上了停在路对面的一辆面包车,当庄某乙追过去时,其中一名男子拿出一把散弹枪上膛后向庄某乙射击,被庄某乙躲开,击中路过的一名男子腿部,该男子开枪后迅速上车往汕尾市区城内路方向逃离现场。开枪的男子说汕尾话,年龄二十多岁,身材偏瘦、中等身材,留短头发,穿一件白色上衣。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相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被告人黄贵荣就是开枪的男子。11.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庄某甲的朋友,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左右,她和朋友罗某某在庄某甲经营的汕尾市区澳门街“幕尼黑扎啤城”,期间她去了一趟厕所,从厕所出来,看见酒吧内没有人,酒吧内很乱,有被打砸的痕迹,她走出酒吧,看见庄某甲的弟弟庄某乙在与一名男子交谈,那名男子似乎是要找庄某甲的丈夫黄某某,另一群男子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从面包车内拿出木棍,与庄某乙交谈的男子一起言语要砸店,接着就对该酒吧进行打砸并打人,她看见庄某乙被木棍打了一下,她拦着庄某甲,不让其靠近,但庄某甲太激动,说其头部及脚被木棍打到,随后自己摔倒在地上,在摔倒后叫她去看对方面包车的车牌,她过去看,车牌是粤N020**,这时听到一声巨响,接着对方的面包车开走,她看见庄某甲的朋友詹某某左大腿流血,听周围的人说是被枪击伤的,随后,她拨打“120”,后来詹某某就被送往医院。12.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庄某甲的朋友,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左右,她和朋友郑某某在庄某甲经营的汕尾市区澳门街“幕尼黑扎啤城”喝酒,看见五、六名男子持关刀、镀锌管等进入酒吧打砸,庄某甲就过去问他们有什么事,并与他们交谈,几秒后又开始打砸酒吧内的物品,庄某甲的弟弟庄某乙看见也过去制止,那几名男子打砸后离开酒吧,庄某乙追出酒吧,她站在酒吧门口,听到一声枪响,她担心庄某甲,因为庄某甲心脏有问题就和郑某某送庄某甲到医院。13.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汕尾市区澳门街“幕尼黑扎啤城”员工,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30分左右,他和同事何某某在该酒吧柜台内坐,这时他看见路对面“楚留香养生馆”前一辆面包车停在该处,从车内下来七、八名男子,手持关刀、镀锌管、木棍,这些人走到该酒吧门口,他上前问有什么事,其中一名男子问他该酒吧是不是黄某某经营的,他说酒吧老板是庄某乙,这些人没再说什么,就动手打砸酒吧内的物品,他上前阻止,被其中一名男子用木棍打到背部,于是就让到一旁,庄某乙的姐姐庄某甲拦在酒吧门前,也被其中一名男子用木棍打到腿部后倒在地上,这些男子打砸一会后,回到面包车停放处,将关刀、木棍等工具放回车内,这时一名男子从面包车内拿出一把枪,欲要向酒吧开枪,这时,庄某乙从酒吧冲出,准备制止该男子开枪,但该男子二话不说就向酒吧方向开枪,庄某乙躲开,但子弹击中酒吧门前的一名顾客詹某某腿部,致使詹某某受伤倒地,随后,该男子上了面包车逃离现场。1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称他在汕尾市区澳门街华誉城楼下经营“慕尼黑扎啤城”,2015年7月19日凌晨3时左右,他从海丰县搭车回汕尾市区,在汕尾市区城内圆盘时,他妹妹钟某某打电话说其经营的酒吧被一群人毁坏,叫他赶紧到汕尾逸挥基金医院,他赶到医院看见妻子庄某甲因头部被钢管打伤处于昏迷状态,另外詹某某右大腿有大面积的正面散弹枪伤,据他所知,打砸他经营的酒吧是一名叫“桂荣”的男子带人所为的,因为当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他和朋友在海丰县海城镇“金色巴黎”酒吧209房喝酒,当时他用手提机发信息给一名叫“阿莎”的女性朋友,叫“阿莎”到该酒吧喝酒,当时在信息中他写了“陪我”两字,后来“阿莎”回信息叫他过去接,随后一名自称“桂荣”的男子拨打他的手提机,他听到是男声就挂掉了电话,接着回了一条信息“我发错了”,随后该男子又拨打他的手提机问他在哪里,并威胁要到他经营的“慕尼黑扎啤城”找他,所以他认为酒吧是“桂荣”带人砸的。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桂荣”就是被告人黄贵荣。15.被害人庄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称他是汕尾市区澳门街“慕尼黑扎啤城”的管理员,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40分左右,他在该酒吧收银台坐,“桂荣”、“阿海”带十多人持关刀、木棍等到该酒吧门口,当时姐姐庄某甲在酒吧门口吃宵夜,问他们有什么事,结果被其中一人用钢管打了头部一下,他从酒吧收银台过去,问什么事?其中一名男子说要找酒吧老板,庄某甲说她就是老板,这些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打砸酒吧门口的桌椅,其中几名冲进酒吧,但被他的朋友劝阻,他想拉“阿海”等人离开,被其中一名男子用木棍击打在膝盖部位,摔倒在地,这时“桂荣”手里拿刀跑回面包车处,将刀丢进车内,从车内拿出一把散弹枪,他想过去阻止,“桂荣”将枪上膛,他急忙爬下,“桂荣”开了一枪,击中他的朋友詹某某,随后“桂荣”再次将枪上膛,他躲在旁边的车后,“桂荣”就叫其他人离开,随后他将詹某某送到医院治疗。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开枪的人就是被告人黄贵荣;被告人范某某就是参与打砸酒吧的人。16.被害人庄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庄某甲的陈述与被害人庄某乙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开枪的人就是被告人黄贵荣;被告人范某某就是参与打砸酒吧的人。17.被害人詹某某陈述,称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30分左右,他驾驶小汽车到汕尾市区澳门街“慕尼黑扎啤城”附近接朋友吃宵夜,刚下车,看见“慕尼黑扎啤城”门口有一群人,他刚想步行去找朋友就听到“嘭”的一声,右大腿感觉痛,随后就摔倒在地,且意识模糊。18.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供认2015年7月19日凌晨2时多,黄贵荣打电话叫他到汕尾市区通港路老新区派出所前,他到后没有看见黄贵荣就打电话叫朋友“德进”来载他,约过了五分钟,黄贵荣驾驶一辆面包车到来,他看见车内有十来名男青年,黄贵荣叫他上车,他对黄贵荣说等下有朋友来接,黄贵荣就驾驶面包车往汕尾市区澳门街方向行驶,这时“德进”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过来,他乘坐“德进”的二轮摩托车尾随黄贵荣驾驶的面包车到汕尾市区澳门街“慕尼黑扎啤城”停下,黄贵荣下车后持一把尖刀走向“慕尼黑扎啤城”,车内的男青年也持木棍等跟随,在“慕尼黑扎啤城”门口与一些青年争吵、拉扯,“德进”见此情形就叫他走,他就乘“德进”的二轮摩托车离开了现场,第二天听说黄贵荣持枪打伤了人。19.被告人黄贵荣供述,供认2015年7月19日凌晨1时多,他在家里看见妻子陈某某的手提机接到黄某某发来的一条信息,信息内容是“在干嘛”,他就用该手提机回复,并与黄某某来回互发了多条信息,后来黄某某发信息叫他妻子到海丰县海城镇陪黄,他看后很生气,就打电话给黄某某,黄某某听到他的声音后就挂掉电话,随后发来一条信息说发错了信息,他再拨打黄某某的手提机,黄某某均没有接听,后来他换另一部手提机拨打黄某某的手提机,黄某某接听后有说发错了信息,他问黄某某在哪里,叫黄某某出来将事情讲清楚,但黄某某将电话挂掉了,他再拨打黄某某的手提机,黄某某接听后仍是说发错了信息,他问黄某某在不在铺里,等会到黄某某的铺子找黄。随后他拨打朋友“牛仔”的电话,叫“牛仔”等会一起去找黄某某,接着他与妻子陈某某发生争吵。他到汕尾市区霞洋车站租了一辆面包车,在家里拿了三根镀锌管、二根竹棍及一把黑色枪柄的长枪,驾车去接“牛仔”,当时“牛仔”和几名男青年在吃宵夜,他叫“牛仔”一起去找黄某某,“牛仔”等人就上车,他将面包车开到黄某某经营的位于汕尾市区澳门街的“慕尼黑扎啤城”门口停下,拿了一把刀,走向“慕尼黑扎啤城”,在该酒吧门口几名男青年问有什么事,他说找黄某某,此时黄某某的妻子过来,问找黄某某什么事,双方发生争吵,期间“牛仔”打了黄某某妻子一下,黄某某的妻子就骂起来,他叫“牛仔”等人将酒吧门口的桌椅砸了,就带“牛仔”等人准备离开,此时有二名男青年持刀和木棍从酒吧内冲出来,他就将放在面包车内的长枪拿出来,向冲过来的男青年开了一枪,随后就驾驶面包车载“牛仔”等人离开。2015年7月27日,他带该支长枪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区派出所投案。以上各项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无视国法,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贵荣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性能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贵荣曾因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贵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一审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与被害人詹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詹某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詹某某的谅解,又赔偿“慕尼黑扎啤城”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贵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二、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三、被告人黄贵荣、范某某的亲属交到本院赔偿“慕尼黑扎啤城”的赔偿款人民币三千四百七十九元,发还“慕尼黑扎啤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小武审判员  吕俊智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俊杰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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